1215年6月15日,英格兰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,国王约翰在一张羊皮纸上盖下御印,承认自己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。这份用拉丁文写成的文件,就是《大宪章》(拉丁语 Magna Carta,意为「大特许状」),后世称它为「宪法的始祖」。它是英格兰历史上第一份明文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,也是后来美国《独立宣言》、法国《人权宣言》、联合国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共同的思想源头。
约翰王:连吃败仗、不断加税的「失地王」
主角是英格兰国王约翰(1199—1216年在位),出身金雀花王朝——12至15世纪统治英格兰的王室,他的兄长就是传说中的「狮心王」理查一世。约翰在位期间对法战争接连失利,丢掉了诺曼底等大片欧洲领地,得名「失地王」。仗打输了,开支却没减:他不断加税填补军费,随意没收贵族财产,干预教会事务,插手司法判决。这激怒了英格兰的大贵族——男爵(baron),当时拥有封地和军队的顶级地主,相当于地方实力派诸侯。
造反、谈判、盖章:大宪章的诞生
1215年春,男爵们武装起兵并占领伦敦,逼迫国王谈判。在坎特伯雷大主教——英格兰教会地位最高的神职人员——斯蒂芬·朗顿的斡旋下,双方在伦敦以西的兰尼米德草地坐下。男爵们先递上一份48条的要求清单(史称《男爵条款》),约翰王被迫接受,随后在朗顿起草的特许状上加盖御印。特许状(charter)是中世纪君主签发的正式文书,相当于盖了国王印章的承诺书。这份承诺书,就是《大宪章》。
全文约3655个词,管住国王的63条
《大宪章》正文约3,655个拉丁文单词,不分段落、没有标题,直到1759年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(William Blackstone)才把它编成63条,编号沿用至今。它的价值不在于给贵族多少好处,而在于限制王权:
- 第39条:任何自由人,未经其「平等人士」合法裁决或国家法律审判,不得被逮捕、囚禁、没收财产或流放。这一条后来催生了陪审团制度——由与被告身份对等的普通公民组成团体,裁决有罪还是无罪;
- 征税须经同意:国王在常规税以外另征款项,须先与贵族会议协商。这是后世「无代表不纳税」(不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)观念的雏形;
- 第61条:由25名男爵组成委员会监督国王,国王违约时,委员会有权扣押国王的城堡与财产,但不得伤害国王本人及其家人。
条文通篇以「朕」自称——国王把自己也写进了必须守法的名单。
《大宪章》的意义与传承
《大宪章》的里程碑意义在于确立了一个原则:国王在法律之内,不在法律之上。这正是「法治」(rule of law,法律约束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)与「王治」(rule by law,君主用法律管别人、自己例外)的分界线。17世纪英国法学家爱德华·寇克(Edward Coke)因此称《大宪章》为英国的「古老宪法」。此后,美国《独立宣言》(1776年)、《联邦宪法》(1788年)、《权利法案》(1791年),法国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》(1789年),以及1948年联合国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都直接或间接继承了它关于人身自由、程序正义与限制权力的观念。
那张羊皮纸今天在哪
1215年颁布时,《大宪章》共抄写13份,由各方带回各地保存,今天仅存4份:大英图书馆2份,林肯大教堂、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各1份。2015年,这4份存世800年的抄本首次齐聚大英图书馆展出。
约翰王盖章后不久便反悔,内战再起,他本人于1216年病逝。但那张羊皮纸留下了一个起点: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」这句今天人人会说的话,源头正是1215年兰尼米德草地上,写着「朕也受法律约束」的印章。